罗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办法
(2015年3月30日罗平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监督,推进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严格预算执行,根据预算法、监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按照全口径预算决算管理的要求,明确政府收入和支出范围,将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建立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在内的全口径预算决算体系。各项预算决算应当完整并相互衔接。
公共财政预算:预算收入应当包括地方本级收入、上级政府对本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政府的上解收入。预算支出应当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对上级政府的上解支出、对 下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支出。
政府性基金预算:预算收入应当包括本级收入、上级政府对本级政府的补助收入、下级政府的上解收入。预算支出应当包括本级支出、对上级政府的上解支出、对下级政府的补助支出。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算收入应当包括国有企业上缴利润收入,股利、股息收入、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应当包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调出资金等。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预算收入应当包括社会保险费收入、社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转移性收入。预算支出应当包括社会保险费支出、转移性支出等。
第三条 进一步细化全口径预算编制内容。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按其支出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支出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部门预算、县本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资金预算以及各类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到项。严格全口径预算执行刚性约束,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执行,批准后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对未纳入本年预算的财政支出,不予支付。在预算执行中,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增加预算支出的,应当先动支预备费;预备费不足的,可以先安排支出,属于调整的,列入预算调整方案。
县本级政府专项资金要编入到相关职能部门的预算中,凡能纳入部门预算的政府专项资金要落实到具体部门,并细化到项目。对仅有支出方向,暂不能落实到部门或者项目的专项资金,要编入县本级政府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所确定的法定时限和程序要求,及时将县本级全口径预算草案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将县本级全口径决算草案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县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以及预算报告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是否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和县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相一致;预算安排是否符合预算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上级转移支付补助是否全部纳入预算安排,编制项目是否详实、清晰;预算安排的建设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是否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安排数额是否妥当;完成预算提出的政策措施是否切实可行;与财政预算有关的其他事项。
县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报告重点审查以下内容:支出政策执行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预算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结转结余资金使用情况;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到位情况;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预算决议落实情况;与财政决算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建立预算审查前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制度。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在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采用多种形式,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就预算草案听取和征求选民、社会各界的意见。
政府财政部门在预算编制期间,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通报预算编制情况、征求意见;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应负责牵头组织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听取、征求县级财政预算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财政、税务、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财政预算编制人员应当到场认真听取、吸收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对财政预算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并现场给予说明和答复工作。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支出的及时性、均衡性和有效性。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在人代会批准预算后的二十日内,按预算所列单位、项目、数额将预算批复到县级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应当认真贯彻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预算批复,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同时,要依据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及时拨付已经收到的上级各类专项资金,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县人民政府动用当年超收收入安排当年支出,应当编制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方案,报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在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本级决算草案时,应当将本决算年度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和其他财力性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县本级预算安排的大额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根据规定按权责发生制列支和拨付情况,上年超收收入和结余、结转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县本级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政府性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一并报告,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并作出决议。
第七条 大力推进全口径预算决算公开,经批准的预算决算,财政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制定预算决算公开的具体办法,利用各种平台,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对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进行公开,政府预算要细化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款目,并对转移支付安排使用情况、举借债务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部门预算和决算要按支出功能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项级科目,按经济分类公开到类级科目。“三公”经费、重大民生支出都要公开到项目,确保财政资金运行公开、透明,提升政府公信力。
县人民政府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决算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确定的年度财政预算决算和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监督重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县审计部门要进一步拓宽审计监督范围,认真开展全口径预算决算、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政府债务、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审计监督,审计监督要如实反映预算管理和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的努力方向和改进措施。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结果和上年度年终平衡情况、审计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以及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处理结果一并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的同时,根据会议情况,还将听取县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政府债务规模,规范债务审批程序,明确债务责任主体,建立和规范政府债务管理机制,定期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性债务规模、投资方向、结构、使用和偿还情况,举债的政府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建设。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债务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审计,提高债务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运行,防范债务风险。
第十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执行情况发生变化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并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报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经批准的本级预算调整的方案,财政部门应按规定的要求,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对预算调整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县人大常委会依据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对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意见,审查批准预算调整方案。
第十一条 健全和完善全口径预算决算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县财政部门要按照不断提高预算管理精细化、科学化、规范化、绩效化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决算管理中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财政往来款项资金、预算结余结转资金、重大项目投资和政府性债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预算决算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或者由县级政府代编的乡(镇)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应当报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加强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需要,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