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办法
(2017年6月2日罗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罗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维护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严肃性,保障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和审议意见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和《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决议决定是指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依照法定程序讨论通过的对全县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以及公民普遍关心的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重大事项或某一特定事项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议意见是指县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视察、检查、调查等有关报告后,对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以常委会文件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意见。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决议决定,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体现,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法律效力。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认真贯彻执行,并按要求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贯彻执行情况。
县人大常委会针对有关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是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基本方式,代表和体现着人民群众的意愿。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认真对待,据以研究改进工作,并按要求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
第二章 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形成及交办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和“一府两院”提请审议的有关议案,组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代表开展对相关工作的视察、调查或执法检查活动,形成专项视察、调查或执法检查报告,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为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或形成审议意见提供重要依据。
第六条 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应当事实准确、依据充分,具有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内容主要是对有关工作的总体评价、存在的问题和下步工作意见。
第七条 决议决定草案初稿由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根据有关报告负责起草,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初审,送常委会分管领导审核,形成决议决定草案送审稿,经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一府两院”贯彻执行。
第八条 审议意见初稿由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建议汇总整理,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初审,送常委会分管领导审核,形成审议意见送审稿,经常委会主任审定签发后,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第三章 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和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
第九条 “一府两院”在接到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执行或研究处理的责任部门告知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由县人大常委会确定相关工作机构进行对口联系和跟踪督办。
第十条 “一府两院” 执行决议决定或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对涉及综合性的工作,必须分别由“一府两院”作为责任主体贯彻执行或研究处理;对内容相对单一的,经“一府两院”领导签署意见后,可以由有关工作部门或职能部门负责执行和研究处理。
执行决议决定或研究处理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应加强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确定责任部门、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措施、时限等要求。
第十一条 “一府两院”执行决议决定或研究处理审议意见,能及时落实的,要及时落实;需要分步执行和处理的,要制定分步落实方案及措施,积极创造条件加以落实。
“一府两院”应在接到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后4个月内,书面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和处理情况。有特定时限要求的,按要求的时限落实并报告。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收到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或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后,应及时分送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直接听取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贯彻执行决议决定或落实审议意见的情况报告。主任会议认为需要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的,“一府两院”领导应到会报告。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或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后,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或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的议案。测评办法按照《罗平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议意见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对测评结果“满意”率低于60%的,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4个月内重新报告。
第四章 决议决定贯彻执行和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督查
第十五条 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交办后,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应跟踪督办,并可以根据需要提出检查监督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如实向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提供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或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回答相关询问。
县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可以安排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了解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或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的情况。
第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审议工作报告、专题询问以及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对决议决定贯彻执行和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发现的问题,由县人大常委会以书面形式向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通报。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任追究:
(一)拒不贯彻执行决议决定或落实审议意见的;
(二)拒不接受督促检查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限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落实情况的;
(四)对再次交办测评结果满意率仍低于60%的。
第十八条 对有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县人大常委会应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方式追究责任: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有关机关单位限期整改;
(三)责成有关责任人员作出书面检查;
(四)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质询案,启动质询程序;
(五)依照法定权限,决定撤销或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
第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一府两院”贯彻执行决议决定或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情况报告、县人大常委会的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罗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维护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严肃性,保障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和审议意见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和《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决议决定是指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依照法定程序讨论通过的对全县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以及公民普遍关心的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重大事项或某一特定事项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议意见是指县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视察、检查、调查等有关报告后,对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以常委会文件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意见。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决议决定,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体现,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法律效力。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认真贯彻执行,并按要求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贯彻执行情况。
县人大常委会针对有关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是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基本方式,代表和体现着人民群众的意愿。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认真对待,据以研究改进工作,并按要求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
第二章 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形成及交办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和“一府两院”提请审议的有关议案,组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代表开展对相关工作的视察、调查或执法检查活动,形成专项视察、调查或执法检查报告,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为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或形成审议意见提供重要依据。
第六条 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应当事实准确、依据充分,具有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内容主要是对有关工作的总体评价、存在的问题和下步工作意见。
第七条 决议决定草案初稿由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根据有关报告负责起草,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初审,送常委会分管领导审核,形成决议决定草案送审稿,经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一府两院”贯彻执行。
第八条 审议意见初稿由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建议汇总整理,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初审,送常委会分管领导审核,形成审议意见送审稿,经常委会主任审定签发后,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第三章 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和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
第九条 “一府两院”在接到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执行或研究处理的责任部门告知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由县人大常委会确定相关工作机构进行对口联系和跟踪督办。
第十条 “一府两院” 执行决议决定或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对涉及综合性的工作,必须分别由“一府两院”作为责任主体贯彻执行或研究处理;对内容相对单一的,经“一府两院”领导签署意见后,可以由有关工作部门或职能部门负责执行和研究处理。
执行决议决定或研究处理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应加强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确定责任部门、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措施、时限等要求。
第十一条 “一府两院”执行决议决定或研究处理审议意见,能及时落实的,要及时落实;需要分步执行和处理的,要制定分步落实方案及措施,积极创造条件加以落实。
“一府两院”应在接到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后4个月内,书面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和处理情况。有特定时限要求的,按要求的时限落实并报告。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收到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或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后,应及时分送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直接听取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贯彻执行决议决定或落实审议意见的情况报告。主任会议认为需要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的,“一府两院”领导应到会报告。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或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后,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或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的议案。测评办法按照《罗平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议意见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对测评结果“满意”率低于60%的,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4个月内重新报告。
第四章 决议决定贯彻执行和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督查
第十五条 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交办后,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应跟踪督办,并可以根据需要提出检查监督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如实向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提供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或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回答相关询问。
县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可以安排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了解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或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的情况。
第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审议工作报告、专题询问以及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对决议决定贯彻执行和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发现的问题,由县人大常委会以书面形式向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通报。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任追究:
(一)拒不贯彻执行决议决定或落实审议意见的;
(二)拒不接受督促检查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限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落实情况的;
(四)对再次交办测评结果满意率仍低于60%的。
第十八条 对有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县人大常委会应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方式追究责任: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有关机关或单位限期整改;
(三)责成有关责任人员作出书面检查;
(四)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质询案,启动质询程序;
(五)依照法定权限,决定撤销或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
第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一府两院”贯彻执行决议决定或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情况报告、县人大常委会的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