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平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报告国有资产 管理情况的实施办法
(2018年12月29日罗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罗平县委《关于建立县人民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罗发〔2018〕 44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依法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并负有管理职责,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国有资产监督职责。县人民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全县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9月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全县和县级上一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四条 报告方式
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年度报告采取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
(一)综合报告全面反映全县各类国有资产基本情况,包括年末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负债等基本情况;
(二)专项报告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全县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三)各类国有资产报告要汇总反映全县情况;
(四)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报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报告要以县级情况为重点;
(五)每届县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届末年份县人民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综合报告并口头报告;其他年份在提交书面综合报告的同时就1个专项情况进行口头报告。
第五条 报告重点
(一)企业国有资产(含金融企业)报告重点:总体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实现利税、现金流量和收益情况,国家重要监管指标的实现情况,国有资本投向、布局和风险控制,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县域外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管理人员薪酬等情况。
(二)全县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重点: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
(三)国有自然资源报告重点:自然资源总量,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关重大制度建设,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等情况。
(四)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还应当报告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管理的措施、成效,以及存在的困难、问题。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会计制度和统计制度,督促全县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国有资产报告结果完整、真实、可靠、可核查。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要加快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并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要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数据库和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平台。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在每年报告审计工作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时,应报告国有资产的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要求县人民政府安排审计部门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实施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或者调查结果。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把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纳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审议程序
(一)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前,应组织开展检查、视察或者专题调研,由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预算工委收集整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将书面意见交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并在报告中作出回应。
(二)县人民政府的报告应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20日前提交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预算工委征求意见,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预算工委应在收到报告后5日内提出意见,县人民政府在会议举行10日前将修改后的报告送交县人大常委会。
(三)审议报告时,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现场回答有关问题并接受询问。
(四)审议报告后,县人大常委会将会议审议情况形成审议意见送交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五)县人民政府应将审议意见逐一落实分解细化到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和整改,并在4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
(六)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预算工委应当对研究处理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可以对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审查结果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视情况可以综合运用执法检查、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可以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专业评估,开展绩效评价,必要时可依法作出决议。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期限内,将执行决议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议重点
县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时,应侧重以下方面: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有关国有资产重大决策部署和方针政策情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三)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落实情况。
(四)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有关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情况。
(五)国有资本服务国家战略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公共服务、发展支柱产业和培育新兴产业、支撑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情况。
(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等国有资产处置以及国有资产收益分配情况。
(七)推进绿色发展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情况。
(八)有关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九)有关国有资产的重要变化和主要原因。
(十)社会普遍关注的有关国有资产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解决情况。
(十一)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会同财经工委、预算工委应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后20日内,将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除不宜公开的内容外)。
第十五条 职责分工
(一)县财政局负责年度综合报告和行政事业、国有企业(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起草和自然资源管理情况的收集、汇总及报告的有关工作,国土、工信、林业、水务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要求负责自然资源单项报告的起草工作,提供其管理的自然资源现状及管理情况。
(二)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财经工委、预算工委负责听取和审议报告的各项协调沟通联系和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