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办法
2014年7月31日罗平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监督工作,使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执法检查。
第三条 执法检查的对象是本级“一府两院”及所属工作部门,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省、市实行垂直领导的具有行政职能的直属机构。
第四条 执法检查的目的是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第五条 执法检查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和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 执法检查工作根据下列途径和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执法问题;
(二)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三)县人大常委会在视察、检查、调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四)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五)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 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根据收集的意见建议及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拟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列入年度工作要点,写入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印发有关部门和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的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由主任会议从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工作委员会中确定,必要时可以邀请市县人大代表参加,执法检查组组长一般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担任。在进行执法检查时,应根据执法检查计划拟订实施方案,方案包括检查的内容、检查的组织、检查的时间和地点、检查的方式和要求等。执法检查方案确定后,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书面通知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及有关检查组成员。
第九条 执法检查组成员和工作人员要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收集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材料,为执法检查做好准备。
第十条 执法检查组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采用听取汇报、询问、召开各类座谈会、个别走访、实地考察、调阅案卷、查看文件等多种形式,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实施的情况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被检查法律法规实施的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情况。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方案的要求,做好执法检查的有关配合工作,认真准备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报告材料,由主要负责人向执法检查组全体人员报告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召开检查组全体成员会议,听取各执法检查组成员的意见建议,对所检查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作全面评价,对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研究向县人大常委会汇报的执法检查报告,并就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交换意见。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在执法检查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执法检查报告。
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包括:对所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总体评价;对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主要原因的分析;改进执法工作的主要建议;其它需要向上级反映的问题等。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组长主持研究修改和审定,并经讨论后由执法检查组组长审签后印发常委会会议。必要时,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在审议前征求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意见。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执法检查报告时,由执法检查组长向全体会议报告,常委会全体会议和分组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常委会办公室和相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将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的情况综合形成审议意见及时送县人民政府及其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办理。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对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应制定措施,认真落实办理,并在四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案件,主任会议可以根据情况, 决定交由有关机关处理,或者交由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调查。交由有关机关处理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向主任会议报告;交由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将调查结果向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有关机构限期处理。对特别重大的违法案件,县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该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建议有关机关给予处分:
(一) 拒不接受检查的;
(二) 不提供真实情况的;
(三) 对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执法检查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拒不执行和办理,或者有意拖延的。
第二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将以适当方式和形式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罗平时政报》等新闻媒体应当对县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活动及时进行宣传报道。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