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特定问题调查办法
2014年7月31日罗平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特定问题调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楚的,可以组织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人员参加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特定问题进行调查,提请常委会审议。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
第四条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具体人选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聘请熟悉掌握情况的人员参加调查工作。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代表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第五条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在提请主任会议同意后,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参与调查工作。
第六条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可以听取有关单位负责人的汇报,调阅有关的案卷材料,询问有关人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应积极配合,给予支持,并提供必要的材料,对调查中涉及需要保密的,应当依法进行保护。
第七条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设立调查委员会的理由、调查过程、调查结论、处理建议等。调查委员会成员对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调查报告中写明。调查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八条 调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按照《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程序进行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