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
(2014年7月31日罗平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提高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 专项工作报告的质量, 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和《罗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行政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影响社会和谐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有计划地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在每年的12月中旬前提出。“一府两院”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的,应当于每年的12月底前书面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并说明报告的内容、时间和理由。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汇集各工作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方面提出的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议题建议。向主任会议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讨论确定后,写入常委会工作报告和列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实际需要或“一府两院”的要求,可以调整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并由办公室通知有关单位。
第六条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体现专项性特点,重点报告以下内容:
(一)开展专项工作的情况;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三)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主要措施。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前,有关工作委员会应根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部门负责人、人大代表对相关工作进行视察、检查和专题调查,在通过听、看、察(查)、走访座谈和广泛听取并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视察、检查、调查的书面报告,经主任会议审定后,印发常委会全体参会人员,结合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情况一并进行审议。
第八条 视察报告或专题检查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工作的总体评价;
(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三)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四)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在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前,将组织对相关专项工作视察、检查、调查,在视察、检查、调查前,有关单位领导应汇报专项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后,“一府两院”应落实专项工作报告准备工作,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常委会有关领导和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经分管联系的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审定后,按会议通知要求和审定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及时将报告送达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便分发全体参会人员。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全体会议听取“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由“一府两院”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向全体会议作报告, 县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向会议作报告。因特殊情况至使报告人发生变更的,报告机关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前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主要审议下列内容:
(一)报告机关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报告机关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四)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措施。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 可以邀请参加视察、检查、调查的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5日内,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有关工作委员会要将会议审议的情况及时形成审议意见,递交有关部门落实办理。对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提出的意见,县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和有关工作委员会要加强跟踪督办,确保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