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开展专题询问办法
(2014年7月31日罗平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保障和规范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询问职权,增强监督实效,促进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题询问指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就某一特定问题或者领域的相关情况组织开展的询问活动。
第三条 专题询问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依法办事、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题询问的内容,应当是本县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事项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也可以是县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或者重点建议所涉及的事项。
第五条 专题询问的主体是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题询问的对象是询问事项所涉及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被询问人为被询问机关或者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专题询问的实施步骤为:
(一)确定专题询问事项;
(二)开展专题询问前的视察或者调查活动;
(三)制定专题询问工作方案;
(四)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相关工作报告;
(五)召开专题询问会;
(六)做好跟踪督查工作。
第七条 专题询问事项由主任会议从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或者从常委会开展的监督议题中确定,并列入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由主任会议决定对某一事项开展专题询问。
第八条 专题询问议题确定后,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常委会会议举行3个月前告知涉及议题的“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
第九条 专题询问的组织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常委会办公室、研究室协调配合,承办专题询问事项的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在专题询问前开展视察或者调查,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视察、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负责制订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专题询问的目的、询问内容、方式、程序、时间、要求、参加人员和工作分工等内容。工作方案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即通知被询问机关或部门。
第十条 专题询问议题所涉及的“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于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于举行专题询问的7日前送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针对专项工作报告及相关工作拟提出询问问题的,应当在会前将拟询问的具体问题交由常委会办公室汇总,转交“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提前做好准备。常委会分管领导和承办专题询问的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在举行专题询问前,应就有关工作进行协调,及时了解被询问机关或部门的准备情况。
第十一条 专题询问会议,由常委会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必要时,经主任会议研究,常委会也可就某一事项单独召开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的专题询问会。
受询问的“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询问人可以要求参加受询问机关的负责人回答,也可由受询问机关确定有关负责人回答。
第十二条 专题询问采取现场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询问事项涉及到多个被询问机关或者部门时,由承担主要职责的被询问机关或者部门回答,其他机关或者部门补充回答。
询问人提出问题应紧扣议题,突出重点,言简意赅,具有针对性。被询问人回答问题应当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当场不能回答的,应当说明原因,经主持人同意后,可以在专题询问结束之日起7日内书面答复。
询问人在听取回答后,可以就同一问题继续进行询问,其他询问人也可以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县人大常委会其他组成人员也可就不清楚的问题进行补充询问。询问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被询问机关或部门应当按时如实提供。被询问机关或者部门未能提供询问人当场所需相关资料的,应当在专题询问结束之日7日内提供。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询问的时间,一般不超过5分钟。被询问机关的负责人回答询问一般不超过10分钟。
第十四条 专题询问结束后,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及时对审议情况和专题询问情况进行整理,形成意见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交“一府两院”办理。“一府两院”应将办理情况在要求的期限内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县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对专题询问意见建议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受询问机关或部门承诺事项的落实办理情况应实行重点督办。对办理落实不满意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启动质询等监督程序。
第十五条 专题询问的有关情况应通过人大网站及各类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